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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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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17:33:31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15
核心提示:  为切实解决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10〕177号
发布日期 2010-08-23 生效日期 2010-08-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在省相关配套法规或规章出台前,对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其食品安全监管按以下分工规定执行:

  1.属流通环节的食品制售行为: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加工、销售食品,不提供桌、椅等现场就餐服务设施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2.属餐饮环节的食品制售行为:

  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加工、销售食品并提供桌、椅等现场就餐服务设施的行为,以及快餐外卖服务,由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3.属生产环节的食品制售行为:

  上述食品制售行为中,如生产与销售地点相分离的(不含快餐外卖服务),其生产加工点的食品安全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4.流动食品摊贩、放心早餐销售点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5.大排档在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或“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由所属地政府负责监管。

  二、明确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

  有关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准入条件,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食品摊贩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制售行为的监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发放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后,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负责监管的部门将名单送所属地的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整治。

  三、有关要求

  市食安委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定期汇集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研究落实对策,并及时向政府报告。各级食安委办公室要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切实防止推诿扯皮现象。

  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要引导、鼓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规范经营,对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要摸清底数,登记备案。

  凡本通知内容涵盖不全及今后监管过程中出现部门职责不清的,由监管部门自行协商监管。协商不成的,由市食安委指定部门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监管部门上级有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提请市政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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