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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的通知(长政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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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11:06:52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3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10〕4号
发布日期 2010-03-01 生效日期 2010-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国土部门的要求。
 
  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时,应提供使用土地、建设规划或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未纳入城乡规划区域内的企业,应提供使用土地的合法证明。不能提供相关合法证明的,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予受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在项目开工建设或办理相关证照前,应按照审批权限到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三、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严格审核。
 
  四、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五、对已获得相关证照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其中,用地、用房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重新选定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搬迁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最长1年的建设搬迁期。
 
  企业拒不整改、搬迁或到期整改、搬迁不到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新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申办相关证照。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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