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小学餐饮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的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3〕6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进入长沙市中小学餐饮企业实行备案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企业的资格及条件
1.有资质、有实力、有经验、有诚信、无不良记录。
2.具有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和相关卫生许可资格、具有从事学校餐饮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3.经营管理实行“六统一”标准,即统一经营理念、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培训上岗、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行为规范、统一着装上班。
4.产权明晰,资产优良,成本控制合理,负债率低,拥有职业经理人、营养配餐师和专业管理团队,注重社会效益和教育效益。
5.管理经营坚持如下六个基本原则:
①100%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经营合法合规;②所经营的食堂100%取得卫生许可证;③从业人员100%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④所经营的食堂100%建立商品台帐;⑤所有原材料100%索证齐全;⑥所有商品、食品100%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
二、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程序
1.申报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所经营学校卫生部门食品抽样检测报告、近三年经营学校食堂的主要业绩。
2.已进入我市中小学的餐饮企业也必须申报,实行备案监督管理,未通过资格审查备案管理的餐饮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资格审查备案管理的餐饮企业不得在我市拓展业务范围;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签合同。
3.申报餐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长沙市中小学餐饮企业备案管理申报表》(附件)于2010年7月30日前送交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后勤管理科。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将组织专家评审组评议,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对通过评审获得备案的餐饮企业,将以文件的形式通知各市属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后勤管理办公室。
三、责任和义务
1.取得资质的餐饮企业,通过竞标等方式进入我市中小学,需向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和区县(市)教育后勤管理部门交纳安全保证金(即履约金),作为专户储存。因经营企业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先用保证金予以救助和赔付,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经营期满后,全额退还保证金。
2.取得资质的餐饮企业每年度向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后勤管理科报送一次报表,报表内容为企业经营地址、物流配送基地地址、连锁经营的食堂所在学校的名称、学校食堂管理者姓名、经营方式,大宗物资供应企业名称、学校对所经营食堂评价、是否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等。
3.取得资质的餐饮企业积极配合经营食堂所在学校的工作,积极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大型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真正实现食堂经营与教书育人的和谐统一。
4.鼓励取得资质的餐饮企业拿出其利润的1-5%作为专项经费,用于学校食堂生活设施的添置与改造和资助贫困学生。此项费用需由市属学校、学校所属区县(市)教育后勤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同时鼓励餐饮企业安排适应的岗位给贫困学生开展勤工俭学,解决贫困学生部分生活费用。
四、考评办法
1.通过备案管理的餐饮企业经营期间接受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三个月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并通知各市属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后勤管理办公室,终止其协议或合同。学校及区县(市)教育后勤管理办公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通过备案管理的餐饮企业需严把食品采购、储藏、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卫生、安全和质量关,如出现重大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经营者必须按法律法规承担全部责任。
各市属学校、区县(市)教育后勤管理办公室必须在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公布的已备案的餐饮企业名单中遴选从事本校或本区域中小学餐饮服务。区县(市)教育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各中小学要按照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后勤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教发〔2008〕2号)精神,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管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建立逐及报告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凡未获得备案管理的餐饮企业不得在我市中小学从事餐饮服务。
附件:长沙市中小学餐饮企业备案管理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长沙市中小学餐饮企业备案管理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