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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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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13:25:20  来源:新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36
核心提示: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推动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新沂食品安全委员会
新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6-08-20 生效日期 2006-08-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推动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及存在问题,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包括:
 
  (一)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事件)的进展及处理情况;
 
  (二)关系到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重要社情民意;
 
  (三)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五)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六)食品安全监管抽查、检查结果及有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结果;
 
  (七)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及取得的新成绩;
 
  (八)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由相应的分管领导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并设置专(兼)职信息员,具体承担信息的收集、综合、上报工作。
 
  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熟悉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信息报送操作技能。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及时、客观、全面地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错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其他信息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上报信息的分析、综合及上报工作,并通过简报、网站等形式及时通报成员单位。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信息发布应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
 
  农业部门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
 
  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成员单位相关信息须提请办公室统一发布的,经委员会领导同意后,可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成员单位间信息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成员单位信息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内部工作程序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内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报送有关信息的;
 
  (二)发布、报送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对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复、决议认真执行或处理的;
 
  (四)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电话
 
  报送电话:0516- 8998630
 
  传真:0516-8935331
 
  电子邮件:XYSP999@163.com。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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