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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食[2008] 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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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1 01:01:53  来源:南京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626
核心提示:  当前已进入春季食源性疾病高发期,食品安全隐患随之增大,食品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4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食[2008] 30号
发布日期 2008-04-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局(分局):

  当前已进入春季食源性疾病高发期,食品安全隐患随之增大,食品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4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要切实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具体人员,认真履行职能。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小作坊、小餐饮、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厉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加强各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工作,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加强应急管理,畅通突发事件报送渠道。一旦发生紧急、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处置,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三、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宣教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资源,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食品安全宣教力度,强化舆论监督。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消费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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