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宿迁市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宿食安委〔2005〕11号)

宿迁市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宿食安委〔2005〕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8 19:58:42  来源:宿迁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1583
核心提示:  为全面提高我市饮料、酒类产品监管水平,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我市饮料和酒类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委〔2005〕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宿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宿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食安委〔2005〕1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宿迁市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宿迁市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市饮料、酒类产品监管水平,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我市饮料和酒类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委〔2005〕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统一部署、部门协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对饮料、酒类产品的联合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饮料、酒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饮料、酒类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整治重点
  以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饮料和酒类黑加工点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小餐馆为重点对象,以碳酸饮料、功能饮料、包装饮用水、果酒、散装白酒特别是我市名优白酒、啤酒为重点品种,对制售假冒伪劣饮料和酒类商品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饮料和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重点检查饮料和酒类生产企业特别是我市中小型白酒生产企业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有存在非法转让、授权使用生产许可证行为,企业是否有伪造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行为,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是否存在产品的标识标注不规范现象,企业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许可证验收时的标准,内部管理是否规范;经营主体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供货渠道是否正规,有无经营“三假”(假商标、假包装、假标识)饮料和酒类行为,企业是否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仓储等便利行为。
  三、组织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此次行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督查和汇总整治情况,建立联系人制度,分别对各县区指派专人联系。市工商、质监、卫生、经贸等部门负责落实各个环节的整治任务,并分工指导各地整治行动。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本地区整治活动,汇总报告本地区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工商部门负责对饮料、酒类销售流通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针对“国庆”、“十运”期间饮料、酒类产品旺销,同时也是不法行为多发时期的特点,全力加强饮料、酒类产品市场安全监管;严格饮料、酒类商品经营资格准入制度,对饮料、酒类经营企业和个体经销商,进行一次普遍排查,摸清情况,建立饮料、酒类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见附表1);检查指导饮料、酒类经销单位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严格的购销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无照经营饮料、酒类产品行为,对市场检查中查获的假冒伪劣饮料、酒类产品,要追根溯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饮料、酒类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大饮料、酒类产品商标侵权和违法广告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饮料、酒类产品广告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饮料和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白酒生产加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饮料、酒类产品的行为;针对我市是白酒大市的特点,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侵权白酒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生产条件差的白酒企业,要求立即整改,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条件和证照不全的中小型酒类生产企业要及时依法予以取缔。要进一步加大全市白酒市场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力度,抓住典型案例在大众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有效震慑制假造假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用劣质水、劣质瓶生产加工纯净水和用色素、香精勾兑劣质果汁以及用甲醇、工业合成乙醇勾兑白酒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对饮料、酒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档案(见附表2);定期对饮料、酒类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检。
  卫生部门负责对饮料和酒类生产、销售市场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为保障“国庆”、“十运”期间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卫生安全,卫生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能承办节日宴会、规模较大的餐饮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饮料、酒类产品质量、来货途径、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卫生许可证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严厉查处不符合饮料、酒类生产场所卫生条件和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
  经贸部门负责指导饮料和酒类商品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推进饮料、酒类市场规范和净化,指导饮料和酒类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
  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实施阶段:2005年9月下旬至10月底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在积极动员、周密部署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工作。对饮料和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者,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由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总结阶段:2005年11月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整治情况及统计表(见附表3)和宿迁市饮料和酒类生产、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检查阶段:2005年11月底至12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年底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各县区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主题词:食品安全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9月28日印发
附表1
宿迁市饮料和酒类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
名称(全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
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成立
时间
 
注册资本
 
企业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
电话
 
传真
 
电子
信箱
 
营业执照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企业性质
□国有
□民营
□股份
□外商
投资
□个体
□其他
注:此表由各县(区)工商部门填报后报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表2
宿迁市饮料和酒类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
名称(全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
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成立
时间
 
注册资本
 
企业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
电话
 
传真
 
电子
信箱
 
营业执照
证号
 
卫生许可
证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企业性质
□国有
□民营
□股份
□外商
投资
□个体
□其他
注:此表由各县(区)质监部门填报后报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表
各县区饮料、酒类产品联合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
代码
数 量
指标解释
 
 
 
违法
行为
查处
查处起数
1
 
1.“违法行为查处”包括立案和未立案(按简易程序)查处数;
2.按处理完毕的违法行为或案件统计
涉及总货值金额
万元
2
 
其中立案查处
查处起数
3
 
移送司法机关
4
 
涉案人数
5
 
逮捕人数
6
 
标值15万元以上
总数
7
 
涉及货值金额
万元
8
 
吊销生产许可证数
9
 
吊销卫生许可证数
10
 
吊销营业执照数
11
 
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生产数
12
 
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数
13
 
取缔无营业执照生产数
14
 
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数
15
 
取缔无卫生许可证餐饮店(馆)数
16
 
取缔无营业执照餐饮店(馆)数
17
 
检查饮料、酒类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数
18
 
罚款金额
万元
19
 
措施建议
 
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