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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06年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宿食安委办〔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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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8 19:07:24  来源:宿迁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1771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豆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我市豆制品生产加工的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豆制品消费安全,根据《关于印发肉类食品奶制品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食安委办[2006]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7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宿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宿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食安委办〔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推动各地深入扎实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宿迁市2006年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    宿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六日

  宿迁市2006年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豆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我市豆制品生产加工的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豆制品消费安全,根据《关于印发肉类食品奶制品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食安委办[2006]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7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重点及目标

  工作原则: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打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清理整顿、规范引导,全面提高豆制品的生产经营水平。

  工作重点:以非发酵类豆制品(豆芽、豆腐、半脱水豆腐、卤制豆制品、油炸豆制品、炸卤豆制品、干燥豆制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为重点部位,以无证无照加工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以强化豆制品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意识为核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

  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豆制品黑窝点,对严重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加工点依法予以取缔。

  (二)整顿现有豆制品加工企业和作坊,改善加工设施和环境条件,提高豆制品行业加工水平;培育扶持豆制品加工龙头企业,提高豆制品生产的集中度。

  (三)规范集贸市场豆制品经营行为,实行索证索票、定牌销售制度,严禁不合格豆制品入市。

  二、组织分工

  1、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豆制品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样,向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2、质监部门负责豆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行为。

  3、工商部门负责对豆制品生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市场上流通的不合格豆制品,加强豆制品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规范豆制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4、卫生部门负责豆制品加工企业及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餐饮业豆制品的卫生质量进行日常监管。

  三、主要措施

  (一)做好摸底调查工作,严格豆制品生产加工许可制度。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豆制品生产加工点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掌握情况,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豆制品生产加工许可制度,从事豆制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豆制品生产场所应当具备符合生产加工卫生条件的相应设施,内外环境整洁,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加强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豆制品生产加工者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严禁使用劣质、发霉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加工豆制品;严禁在豆腐、豆芽菜、腐竹等豆制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吊白块、化肥、除草剂、化学生产素、催生素、二氧化硫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定型包装豆制品应使用无毒无害包装材料,包装标识项目必须齐全、正确;散装豆制品盛装器皿应清洁卫生,封闭储藏运输。要进一步加强豆制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为,建立健全豆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卫生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豆制品,一律不得出厂(场);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严禁把不合格或过期变质豆制品进行再加工。

  (三)强化豆制品市场准入,保证上市豆制品安全。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豆制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豆制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严格执行进销货台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挂牌明示销售制度,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或者个体户处购买豆制品进行销售;豆制品销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销售豆制品;销售摊点应当配备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消毒销售器皿,保证卫生安全。要对市场上销售的豆制品,尤其是对自产自销的豆制品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含有害物质豆制品的行为,杜绝把已变质的豆制品返销给加工企业的现象。

  (四)突出抓好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豆制品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豆制品消费安全。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环节豆制品购销、加工行为的监管,确保豆制品消费安全。要重点加强对各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学校、机关食堂等)购买豆制品行为的监管,要求其从具有证、照的豆制品加工厂(场、点)购买豆制品,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豆制品购销台帐,详细注明豆制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购买日期等项目,严厉打击从无证照的豆制品摊点购进豆制品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制定具体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整治的目标、任务、重点、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豆制品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了解辖区内豆制品生产销售情况,提供豆制品整治决策依据和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对豆制品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打疏结合,加强引导。各地在开展豆制品整治工作的同时,应当把推行豆制品放心工程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之一,制定相应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支持豆制品生产企业及生产经营大户增加投入,加强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改善生产经营设施和条件,逐步实现豆制品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提高产业集中度,以大带小,促进联合,以大促小,规范行为。

  (四)督促检查,确保实效。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对豆制品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对豆制品生产及市场销售情况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实施步骤

  豆制品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6月11日-6月20日,为部署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整治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6月21日-7月2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县要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适时组织督查。

  第三阶段:7月21日-7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整治工作总结,并于7月31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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