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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镇食药监餐〔201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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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7 11:10:20  来源: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7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工作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镇食药监餐〔2010〕136号
发布日期 2010-10-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餐饮安全监督所:

  根据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工作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工作,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0122号),目前镇江市餐饮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已到位,该项信息报送工作由镇江市食药监局负责,请已改革到位的地区食药监部门负责上报工作,未改革到位地区的食药监局利用食安办平台向当地卫生部门收集汇总后上报至市食药监局。

  二、落实报告规定。一旦接到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报告,一律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8号令)规定的时限上报,并实行快报、月报、季报、年报制度,不得迟报、瞒报或者虚假报告。每月(季)第一个工作日12时前报送上个月(季)报表,每年18日前报送上一年年度报表。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地区,也要按期进行零报告。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凡一次性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于2小时内上报;死亡1人以上的,于2小时内上报;凡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于2小时内上报。

  三、加强部门沟通。各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好本次开展食物中毒信息上报工作,同时与当地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及时畅通信息,确保食物中毒报告依法、及时、准确。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或迟报、瞒报和漏报食物中毒事故信息,甚至造成事态扩大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局将予以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我局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请各地速将餐饮服务中毒信息报送人员联系表填好后报至市食药监局餐饮保化处。联系人:严娟,电话(传真):88858120,手机:13951283850,邮箱:zjfdaspc@126.com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餐饮服务 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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