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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南通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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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6 02:31:46  来源:南通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1799
核心提示:肉类食品是大众化消费食品,也是高风险性、隐患多的食品之一。近年来,我市一直把肉类食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严防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部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从2007年6月起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南通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8-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食药安委[2007]5号,我们拟订了《2007年南通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南通市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肉类食品是大众化消费食品,也是高风险性、隐患多的食品之一。近年来,我市一直把肉类食品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严防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部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从2007年6月起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依法整顿和规范肉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动物违禁药物,生猪私屠滥宰、逃避检验检疫,加工销售病死、病害肉、注水肉及在肉制品加工中添加非食用原料及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肉类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全市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动物违禁药物行为得到有效控制;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生猪私屠滥宰及无证无照加工、经营肉品现象明显减少;定点屠宰的猪肉实行100%检验检疫;肉类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全面建立;肉制品违规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行为基本得到遏制,熟肉制品质量明显提高。

三、重点范围

以生猪及猪肉制品为主,全面排查肉类食品从饲料生产经营、生猪养殖、屠宰、肉制品加工到餐桌消费全过程的安全隐患。对生猪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肉类储藏冷库、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依法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主要任务

(一)整治规范饲料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盐酸克林特罗)等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学品的行为;清理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的“四无”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企业;取缔无标准、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加工单位(点);清理饲料标签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记录制度。

(二)整治规范生猪养殖行为。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建立养殖场(户)用药记录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用药;规范养殖场(户)生猪免疫检疫制度和病死、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措施。

(三)整顿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严格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实施屠宰前违禁药品检验,对检验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源头追溯处理,对问题较多的外源产地生猪,及时督促购销企业调整货源;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病死、病害生猪及明知使用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地下屠宰场(点),杜绝私宰肉上市;根据现行的免疫标识制度,建立并完善畜产品安全追溯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屠宰加工生猪进、出场台账、档案。

(四)整顿规范肉制品加工行为。集中整治无证无照肉制品加工点(作坊);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对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无法保证、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肉制品加工企业(作坊)进行整顿和规范;依法查处以病死、病害猪肉加工肉制品的行为;加大对肉制品监督抽查和问题肉制品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指导肉制品加工企业加强检测能力建设,保证出厂上市产品检验合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肉制品行为。

(五)规范肉品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清理规范肉类经营主体资格;督促经营主体全面落实肉类食品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集伙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肉类食品采购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肉类食品和采购、使用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行为。

(六)规范餐饮、集体食堂肉制品采购、使用行为。监督检查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及超市、集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持有情况以及肉及肉制品采购索证、登记情况;严厉查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病死、病害猪肉违法行为。

五、职责分工

农林部门牵头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整治。经贸部门牵头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对肉制品加工企业(场点)的整治。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及经营场所肉制品卫生状况的整治。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同和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整治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整治行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整治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专题研究;同时,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林特罗药品的监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整治任务,提供整治保障措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实施整治活动,对重点、难点领域,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六、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6月底前):发动和部署阶段。对开展肉类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发动,并制订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7月底前):自查自纠阶段。组织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和屠宰主体、肉类加工和经营主体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照动物饲料加工、生猪养殖、屠宰以及肉类生产加工、经营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开展自查,主动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自觉加强整改。

第三阶段(8月~9月底):检查提高阶段。在饲料、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窝点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第四阶段(10月20日前):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各部门对本次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监管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强肉类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整治的效果进行督查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的,督促其继续开展整治活动。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抓好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经贸、公安、农林、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整治行动,把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搞好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把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肉类食品安全相关的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使专项整治成为企业(经营者)消除肉类安全隐患的一种自觉行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曝光力度。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经贸、公安、农林、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市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所辖乡镇(街道)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成效。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整治工作情况,积累经验。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肉类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07年10月2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后上报市政府及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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