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确保各项监管工作顺利实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
一、活动目标
通过本次《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并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各负其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同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浓烈氛围。
二、活动主题
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 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活动时间
从5月12日起至6月10日。
四、宣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与其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
3.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
五、宣传形式
1.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
2.悬挂宣传横幅(见附件),张贴宣传画和宣传标语;
3.印发各类宣传资料;
4.组织现场宣传咨询;
5.出刊板报墙报等。
六、活动要求
按照“结合实际、联系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充分依托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的宣传平台,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宣传活动,最大程度地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工作实效。
(一)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制作播出《食品安全法》政府领导电视讲话;出一期《食品安全法》报纸专版;举办一次《食品安全法》专题讲座;组织一次进社区宣传咨询活动。此外,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下乡活动,增强农民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食品安全宣传专栏、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部门职责,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报道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三)全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在宣传月期间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出板报墙报等形式,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氛围。
(四)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宣传活动,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确保《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宣传活动形成的经验,于6月20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扬州市《食品安全法》宣传标语
附件:
扬州市《食品安全法》宣传标语
1.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以人为本,确保饮食安全
3.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5.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6.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7.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8.维护食品安全,从你我他做起
9.做良心食品,创诚信企业
10.从源头抓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11.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12.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建立科学饮食文化
13.加强农村食品监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