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5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6 09:09:28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356
核心提示:为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下达《201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测计划》),请遵照执行。农业部现发布201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1]5号
发布日期 2011-01-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下达《201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测计划》),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相关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的技术指导、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辽宁、上海、四川、广东等国家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及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6家检测机构为《监测计划》的任务承担单位。
 
  二、技术要求
 
  (一)各检测单位的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活动要按照《2011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二)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猪场、养牛场、屠宰厂、孵化场)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应各占50%。
 
  (三)采样单位应当同时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3)。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开填写采样表格。
 
  (四)每一份采样记录表对应填写一份《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附件4)。
 
  (五)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附件5)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弯曲杆菌的分离鉴定操作方法待培训后制定完善。
 
  (六)检测和判断标准按照《抗菌药敏感性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附件6)执行。其中,检测用药敏板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提供。
 
  (七)确证方法按照国际公认的《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CLSI)执行标准执行。
 
  三、结果报送
 
  (一)实行检测结果以电子版和纸质并行上报方式。其中,电子版直接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打开后直接输入检测结果上报。纸质采样记录和结果统计表应按统一格式填报。
 
  (二)各监测单位应按要求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上报电子版检测结果,纸质检测结果报表应在2011年11月底前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11年12月底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将检测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测计划》的组织落实,相关省份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担采样、检测单位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本计划的组织落实。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