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街头食品摊点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街头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街头食品的摊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街头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的街头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我市城区范围内街头或集贸市场以及其他露天场所中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
三、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没有依法取得城建部门占道许可证、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街头食品生产经营摊点,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下列街头食品生产经营摊点为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餐饮单位擅自扩大经营面积,从事露天街头食品生产经营的;
2、利用大排挡的形式和在大篷车内从事街头食品生产经营的;
3、在中小学校门前从事街头食品生产经营的。
4、露天烧烤摊点。
五、生产经营早餐便民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七月一日前入室经营,并办理有关经营证、照,依法经营。
六、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田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市卫生、工商、城建、公安、教委、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