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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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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2 01:30:34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41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队伍内部监督,根据全国渔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和全国渔政执法督察工作会议要求,农业部现发布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1)16号
发布日期 2011-02-17 生效日期 2011-0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队伍内部监督,根据全国渔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和全国渔政执法督察工作会议要求,现将继续做好2011年渔政执法督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注重工作实效
 
  要深刻认识开展执法督察是保障政令畅通,确保渔政监管落实到位的有力抓手,必将有力地促进政风行风建设,提高渔政队伍执法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上一级督察部门要加大对下一级督察工作的检查指导,要注重工作实效,扎实推进督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工作机制
 
  2010年是全面开展渔政执法督察工作的第一年,各地按照我部年初工作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渔政执法督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绩、查找不足,不断完善渔政执法督察工作机制。
 
  二、围绕工作中心,突出督察重点
 
  (一)重点敏感海域涉外渔业管理
 
  当前,周边海域局势复杂多变,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双边渔业协定水域和其他重点敏感海域的渔政监管是今年渔政执法重点工作之一。督察工作要提前介入,做好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督察工作机制的监督保障作用,确保政令畅通,监管到位。
 
  (二)重大渔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
 
  各地要继续对每年开展的伏季休渔、巡航护渔、各流域禁渔、安全检查等常规性渔政执法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察,对于今年我部开展的以渔船标识整治为重点的“护渔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造渔船和违规发放捕捞渔船柴油补贴等严重违法行为,要进行专项督察。督察人员要深入执法一线,及时查纠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重大渔政执法行动和支渔惠渔政策顺利实施。
 
  (三)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
 
  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是今年农业部党组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督察部门要按照农办渔〔2010〕113号文件精神,对个别问题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进度慢、自收自支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察或专项督察。要积极督促各渔政机构严格执行“五统一”渔政规范,即统一执法证管理、统一执法文书格式、统一中国渔政标志、统一执法装备标识、统一着装标准。对渔政队伍建设不规范的单位,上级渔政督察机构要通过下发“督察函”等方式重点进行督察。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建立督察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我部提出的督察重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海区渔政局要做出专门部署。要在日常的督察工作中不断研究探索督察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探索建立渔政执法督察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督察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督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督察技能,促进督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二)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完善案卷归档制度
 
  重大督察行动结束后,要将督察工作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督察部门。要建立督察案卷归档制度,将督察行动中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我部将不定期开展案卷评比活动,建立督察工作考评和通报制度。
 
  (三)加强协作注重宣传,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开展督察工作,要注意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接受指导,注重构建内部监督体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实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督察工作成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适时聘请社会督察员,使渔政执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行政执法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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