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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威牧生字〔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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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17 09:58:31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02
核心提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和农业部、省畜牧办关于上述企业年度备案的规定,现将我市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获证的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威海市畜牧局
威海市畜牧局
发布文号 威牧生字〔2008〕4号
发布日期 2008-02-13 生效日期 2008-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区畜牧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经济发展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和农业部、省畜牧办关于上述企业年度备案的规定,现将我市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获证的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辖区内获得《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所有生产企业,如实填写2007年度备案表,要求将备案表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本(Word格式)汇总一起于2008年3月10日之前报市畜牧局生产技术科。(备案表样式见附件,电子版可从山东畜牧网www.sdxm.gov.cn/网上政务/表格下载栏下载)。
 
  二、在年度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连续两年以上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买卖、转让、租借证、号的;破产或被兼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其名单报市畜牧局,并收缴其许可证或合格证。市畜牧局审核后报省办,按程序予以注销。凡按验收时关键项不合格的,特别是化验室仪器不全的,一律给予备案不合格。今年所有饲料厂家全部实行化验主要仪器设备标签登记制,对照需要至少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进行一一核对、登记、贴签,缺少设备的限期补上,连续两年不足的,取消生产合格证。标签可以使用口取纸,上面填写厂名和备案日期,也可以自行印制。
 
  在审查备案时,除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外,还应根据企业是否按照《统计法》和饲料管理部门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当年饲料管理部门对企业抽检情况和结果以及当年企业有无被投诉等情况,填写上报审查意见。
 
  在备案检查当中发现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尚不够处罚的要留下整改意见并由对方签字归档,然后督导整改。
 
  三、市畜牧局将不定期对获得生产许可证或合格证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每季度要至少抽查所在市区单位的25%。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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