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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0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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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6 02:39:31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73
核心提示:为全面提升我市药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74号)要求,市政府确定从现在起,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德政办发〔2009〕40号
发布日期 2009-11-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德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全面提升我市药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74号)要求,市政府确定从现在起,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药品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提高标准、严格准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全面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企业安全责任意识与诚信意识,实现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杜绝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二)切实提高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严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和质量追溯,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强化规范制剂检验,确保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三)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四)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整治各类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五)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快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企业;严格规范非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在中成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行为;加强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对药品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强化药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制售假劣药品的黑窝点,确保辖区内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健全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建立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市经委负责牵头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制定药品市场整治方案,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制定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整治方案,市工商局负责牵头制定违法药品广告整治方案,确保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计划、按步骤进行。各级经委、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重大案件。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机制,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行为。
 
  (三)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引导、规范创制新药,鼓励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和药品连锁经营,鼓励药品企业同行业兼并重组,促进药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开办标准和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和定价报销各环节的监管。经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足量生产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药品招标采购机构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督促中标企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五)强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保证药品研制真实、规范。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开展药品再评价,重点提高注射剂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完善派驻监督员制度和质量受权人制度。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监管,严厉查处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非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行为;积极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严格执行产品召回制度。
 
  (六)强化药品技术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药品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快药品标准实验室建设,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抽验机制,加强对上市药品及消费者投诉、举报药品的质量抽验,依法查处不合格药品。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七)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各级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宣传与培训,推进实施临床药师制,规范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要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储存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立即开展动员和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电话:2622667,传真:2622667,邮箱:xminxi@163.com)。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2月)。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和药品广告发布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整治工作总体要求进行自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3月~2011年6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切实解决好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7月~9月)。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要结合本地及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并重,处罚与教育并重,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大力推进电子监管,提高全程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应对,妥善处置。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意识。同时,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建立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积极营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案件的检查督办和指导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药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地区: 山东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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