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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字〔200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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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6 01:24:45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68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德政办字〔2007〕95号
发布日期 2007-1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增强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直接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快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水平。
 
  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各县(市、区)要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目标。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并在现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选配1至2名食品药品安全助理员,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理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协作机制,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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