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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使用鱼油成分原料实施监督检验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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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9 08:55:19  来源: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991
核心提示: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反映,近期部分媒体刊发深海鱼油造假的报道,可能引发消费者对添加了DHA等鱼油成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产生怀疑。为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总局决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使用鱼油成分原料实施监督检验。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使用鱼油成分原料实施监督检验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550 号
发布日期 2010-08-10 生效日期 2010-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反映,近期部分媒体刊发深海鱼油造假的报道,可能引发消费者对添加了DHA等鱼油成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产生怀疑。为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总局决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使用鱼油成分原料实施监督检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通知企业自查购入鱼油成分原料索证索票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购入鱼油成分原料质量安全。基层质监部门要购买获证企业原料库保存的DHA等鱼油成分原料用于监督检验,包括国产的及进口的,也包括藻类发酵制成的含有DHA的原料。
 
  二、有关要求
 
  购买企业原料库存样品,送各有资质的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包括质检中心、检验检疫重点实验室)按附件1项目及依据进行检验。每家在产的企业至少抽取一个样品,样品量至少为250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作备查样品。
 
  三、结果报送
 
  检验结果由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总。应注意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请于2010年9月5日前将监督检验结果汇总表、监督检验经费决算表和经费决算简表报送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表格报送格式见附件)。各单位要严肃纪律,有关检验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执行中的技术问题,可咨询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曹红010-82479291)。食品生产监管司联系人:王丹丹、武娜(联系电话010-82262230;传真010-82260385;电子邮件spsjgc@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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