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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济政办字〔200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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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7 11:37:00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51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7号),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确定自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7〕62号
发布日期 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7号),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确定自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抓住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堵源头、端窝点、严准入、强监管,实行整治与建设相结合,打劣与扶优相结合,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我市良好形象。
 
  二、总体目标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建立起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包括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等食品(农产品)、药品、消费品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生产、出口不正常的注册登记企业,以及违法违规的进出口经营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等;重点地区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且问题严重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审定公布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区、各县(市)城区的批发市场都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办配合)
 
  (二)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且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管理。到今年年底,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农产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全面清理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建立健全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集贸市场管理,推广四项制度的经验。加强进货渠道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登记和熟食登记,落实散(裸)装食品标牌公示制度,加强区域监管责任;加大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取缔违法违规占道经营的小摊点、食品摊位;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今年年底,市区及各县(市)城区的市场、超市均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市区、各县(市)城区及乡镇政府驻地消灭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行为;乡镇、街道、社区的小食杂店均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城市执法局、市质监局配合)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全面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卫生许可,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和对外饮食供应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餐饮点和小型餐馆、食品摊位的卫生监管,严禁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及滥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对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乡镇政府驻地的小型餐馆和市区、各县(市)城区的餐饮单位、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消灭无证照行为;所有食堂以及市区、各县(市)城区的餐饮单位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城市执法局、市公安局配合)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做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严格药品经营准入,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监测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已通过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得到全面清理,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抓好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的监督监测工作,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配合)
 
  (六)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检疫诊断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带耳标生猪、牛、羊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畜禽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年底,生猪主产区、主销区和乡(镇)、规模养殖和上市销售场(户)实现定点屠宰;市区、各县(市)城区市场、超市不销售无检验(疫)证明的猪肉,并实现可追溯。(此项工作由市贸易服务局牵头,市畜牧办、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七)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健康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生产、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一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生产区域和专业市场;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得到杜绝。(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全面清查非法检出口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重点非法检出口企业及产品的表外抽查工作,经抽查发现产品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不准出口。强化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馆的分类分级管理和量化评分制度,对于不合格食品坚决实施召回制度。严格食品准入制度,对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对口岸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储存运输环节、供应销售环节进行全面清查,从根本上杜绝口岸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漏检、夹带出口等非法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制止买卖、伪造单证,瞒报、换货、货证不符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走私行为,对非法进口的一律退货或销毁。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产品、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到今年底,进一步规范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全部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此项工作由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贸易服务局、济南海关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4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发动,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拉网检查,整改提高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10月16日——12月10日)。
 
  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明确专项整治目标,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考核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1日——12月25日)。
 
  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已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根据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制定本辖区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做出部署,及时督促检查。要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区域整治,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市)、区和街道(社区)、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查处。
 
  (三)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打击局面和强大的打击合力。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突击检查,对于制假售假的,要依法坚决没收假冒伪劣产品、没收制假设备和工具、没收原辅材料和包装物,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要抓住运输、仓储、保管和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对假冒伪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要增加投入,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对涉及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依法侦破判处,震慑违法犯罪;监察部门要认真检查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查不作为的行为。
 
  (四)完善标准,把严源头。围绕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结合我市特色农产品、特色食品,以及针对我市突出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制订一批地方标准(规程)。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对于这类企业都要作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保护对象,帮助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区(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五)积极探索,创新机制。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三员四定”(即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三进四图”(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变化动态图、行业分布图、责任落实图、安全警示图)、“两书一报告”(责任书、承诺书、质量情况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坚决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快企业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等“三位一体”电子监管的工作步伐,尽快形成对安全类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要及时公布制假售假失信企业名单及其违法行为,并探索与金融部门联网,限制不法企业和有关经营者的信贷。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六)注重宣传,加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地区、市场。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宣传产品质量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宣传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引导消费;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和质量法制意识,形成“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七)督查检查,确保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层层派出工作组,重心下移,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各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要派专人成立工作站,与当地政府一起组织专项整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也要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各县(市)、区政府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两周要将行动进展情况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市领导小组将组成多个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地区: 山东 
 标签: 产品质量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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