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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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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4 13:09:59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1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1年开展以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和生产经营场所,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整治了大量事故隐患,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好转,安全生产形势明显趋稳。但专项整治工作在个别地区、领域和单位开展得不够深入,一些重大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64号
发布日期 2003-08-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1年开展以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和生产经营场所,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整治了大量事故隐患,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好转,安全生产形势明显趋稳。但专项整治工作在个别地区、领域和单位开展得不够深入,一些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彻底整改,个别整治领域的重、特大事故仍有发生。为此,必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来抓。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及渔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原则。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把深化专项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的建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和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目标。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和监管体系、队伍建设,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通过深化整治,全省事故总量和重大事故全面下降,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经过整顿后已经省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小煤矿和整顿验收合格的非煤小矿山,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没有经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要继续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害为重点,强化“双基”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完善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害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用工管理和顶板、机电、运输等薄弱环节的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使全省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以各类小金矿、铁矿、粘土矿、采石场为重点,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采石场,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的各类非煤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整治验收合格的非煤矿山,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对整治验收和国有矿山年检中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建立安全等级监管制度,通过安全评估,划分出A、B、C、D四个等级,重点规范和监管C、D二级。集中整治和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小型露天采石场的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水平。制定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区域性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整顿;经整顿后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厉查处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继续以渤海湾、胶州湾、成山头水域“四客一危”(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运输企业为重点,坚决取缔非法运输及不符合资质规定的船舶运输经营者。严厉查处渔民无证上岗、渔船无证出海和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违章作业行为。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投入生产;督促炼油、化肥、氯碱等生产、储存企业开展安全评价,摸清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并限期进行整改。对隐患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经销。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照明、防火门、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七)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严防高空坠落事故。认真抓好城市燃气管道占压隐患的整治工作,加强燃气管道的安全巡查,防止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和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农业、林业、纺织、贸易、教育、文化、卫生、供销、人防等行业和领域,要针对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二、进一步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省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牵头、配合和指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省安监局、煤炭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厅、建设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保局、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山东海事局等各牵头和配合部门要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整治的牵头和配合工作。另外,省建设厅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省质检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工作。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调度各项整治工作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省安监局和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要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备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对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并相应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工商、安监、煤炭、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和建筑等高危险行业的市场准入关。
 
  (四)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通过评估,将企业的安全状况划分出A、B、C、D(即“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进行重点整治,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对不合格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要抓紧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其他领域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确保质量和进度。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军工、建筑和旅游等重点行业的安全评估工作也要尽快展开。
 
  (五)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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