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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0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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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4 11:32:55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132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促进我市企业工业产品许可证申办工作,加强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5〕60号
发布日期 2005-09-17 生效日期 2005-09-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促进我市企业工业产品许可证申办工作,加强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工业产品许可证申报规划和相应推进措施,积极督促所辖企业做好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同时,要将许可证管理工作与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增强经济竞争力。
 
  质监部门在宣传《条例》的同时,要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企业协助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申报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生产水平,尽快具备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各项条件。
 
  二、申报时间安排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具备条件但尚未申报的企业,要在2005年9月底前全部申报完毕;基本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要力争于2005年年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但经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企业,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对今后新办的企业,凡是需要申报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自2005年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并分期公布查处的无证企业及产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对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许可证的,依法予以查处。对长期无证生产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对市场上销售的工业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打击肆意造假售假,严重侵害有证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防止无证产品流入市场。各级质监部门要落实好区域监管责任制,实行定期监督检验制度,彻底解决无证生产和无证销售问题,为我市工业产品生产创造合法有序的外部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七日
 地区: 济南市 
 标签: 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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