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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农〔201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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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2 08:32:37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060
核心提示: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2010〕417号
发布日期 2010-10-18 生效日期 2010-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3-08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dagri.gov.cn/ywzx/ncpzlaqjgc/201507/t20150723_486622.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农函〔2018〕259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救人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分级管理。根据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广东省农业厅是"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广东省农业厅成立"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厅办公室、应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财务与审计处、监察室、省畜牧兽医局、省植保总站、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省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总站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厅办公室:负责协调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通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厅应急办:综合协调厅内外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应急救援,负责重大紧急信息上报。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配合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和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厅种植业管理处:负责协调组织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植物防疫、检疫、病虫害的控制、处置工作。

  厅财务与审计处: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厅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疫病的控制及扑灭工作,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跟踪处理等(由"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引起的中毒事件处理按照《广东省农业厅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粤农[2004]225号)执行,下同),提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等工作。

  省植保总站:负责种植业产品农药(包括毒鼠强)残留引发的中毒事故的调查和跟踪处理,负责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分析和汇总等工作。

  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负责引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及处理,负责有关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协助对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及其他禁用药物引发的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负责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

  省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总站:负责农业环境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农业环境调查和原因分析,以及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2.2  工作机构

  2.2.1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主任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本预案启动后,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2.2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2)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完成"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厅应急办协调厅种植业管理处、省畜牧兽医局、省植保总站、省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总站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某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

  (2)专家咨询组

  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组织省内有关单位技术专家组成,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后勤保障组

  由厅财务与审计处牵头,组织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应急办等部门负责筹措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组织协调。

  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和"瘦肉精"等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  事故分级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以下同)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的;

  (3)出现死亡病例的;

  (3)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省人民政府认定属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2.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上(含5人)20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  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  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2.2  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 阶段报告

  应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 总结报告

  应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3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  先期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同时,必须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迅速控制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危害。

  4.4  分级响应

  4.4.1  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4.4.2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4.4.3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  指挥与协调

  4.5.1  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广东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2  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5.3  开展事故查处

  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和一般(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处理组要及时赶赴事故发生地,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屠宰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6  信息发布

  4.6.1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6.2  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6.3  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6.4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7  应急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如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调查与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地方"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

  6.2  财力和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3  通信保障

  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利用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和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4  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队伍以及农业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3  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农业生产(种植、养殖、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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