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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农函〔2018〕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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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1-28 02:30:11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621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农业厅修订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以(粤农〔2010〕417号)发布的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函〔2018〕259号
发布日期 2018-03-08 生效日期 2018-03-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农〔2010〕4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农业厅修订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以(粤农〔2010〕417号)发布的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广东省农业厅
 
  2018年3月8日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有效应对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一部分。
 
  本预案适用于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而这种健康损害或伤亡是由于生产者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不适当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农兽药残留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
 
  1.4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广东省农业厅是“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的成员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成立“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重大及重大以上级别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组 长:厅长。
 
  副组长:分管厅领导。
 
  成 员:厅办公室、财审处、发展计划处、质量安全处、执法局(应急办)、纪检组、植保植检处、质量安全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省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办公室: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车辆调配等。
 
  (2)财审处:牵头落实救援资金和监督使用。
 
  (3)发展计划处:协调落实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4)质量安全处: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执法局(应急办):负责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负责协调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资金保障,协调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6)纪检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督查督办,开展纪检监察。
 
  (7)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协调组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植保植检处:负责协调组织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质量安全中心:开展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分析、汇总等。
 
  2.2工作机构
 
  2.2.1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处,办公室主任由质量安全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农业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2工作小组
 
  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在省指挥部和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厅植保植检处任组长单位,组长由植保植检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质量安全处、执法局为成员单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由省畜牧兽医局任组长单位,组长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担任,质量安全处、执法局为成员单位。调查组可聘请相关专家协助调查。
 
  主要职责: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有关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试行)》(粤食药监局应急〔2017〕67号)执行。
 
  (2)检验检测组。由质量安全处牵头,组长由质量安全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质量安全中心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省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应急抽查、检验检测、检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等。
 
  (3)后勤保障组。由厅应急办牵头,组长由厅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厅办公室、财审处、发展计划处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资金保障等。
 
  2.3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并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
 
  3.1风险监测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执法监管。
 
  3.2信息通报
 
  省农业厅及时向省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3事故分级
 
  3.3.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3.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农产品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农产品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3.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3.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农产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农产品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信息通报和报告
 
  4.1.1程序和时限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情况紧急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省农业厅质量安全处接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应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初步分析,并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达到重大及特别重大级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在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安办)、省卫生计生委,厅应急办报告省人民政府。
 
  4.1.2内容和方式
 
  (1)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故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并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按保密规定处理。
 
  (2)省农业厅向农业部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初报要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以及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总结报告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市、县农业部门逐级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3)省农业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厅应急办负责,按省政府规定的形式报送。
 
  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由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4.2先期处置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农产品质量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及时封存或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封存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并立即进行检验。
 
  4.3分级响应
 
  4.3.1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县(市、区)级农业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实施。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农业厅质量安全处跟进事故调查处置情况,给予相应检验检测、危害评估等指导,必要时组织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1)启动响应。经评估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成立工作小组。在省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在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厅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按本预案2.2.3规定组建工作小组。
 
  (3)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组在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检验检测组组织省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应急抽查、检验检测、检测数据分析等。
 
  (4)信息报送。厅应急办和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按要求向省政府、省指挥部、农业部报送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事故调查组、检验检测组、后勤保障组等各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及时按要求向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进展情况。
 
  (5)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农业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4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对经应急领导小组综合研判为本省辖区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省农业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或)农业部报告情况,并在国家和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应急处置。
 
  4.4指挥与协调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级农业部门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4.5信息发布
 
  省农业厅积极配合省指挥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工作。
 
  4.6应急终止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省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综合分析评估,认为达到相应标准,可解除应急响应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销毁污染物、征用补偿、保险理赔、总结评估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
 
  6.2财力和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6.3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已有的保密机、机要专网等特殊信息载体作用,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4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检验检测、农业科研院校等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根据同级食安办的要求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防范与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或个人要给予表扬;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以(粤农〔2010〕417号)发布的《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本预案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8.2预案管理
 
  各市、县农业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9.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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