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委《关于明确小作坊监管职责的请示》(锡食药安委﹝20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食安委﹝2010﹞1号)明确,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颁布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分别由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你市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照上述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苏食安办〔2010〕12号 | |
---|---|---|---|
发布日期 | 2010-05-2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