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省粮食市场供应,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现就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按照稳定面积、依靠科技、提高单产、优化品质、增加效益的原则,切实抓好2006年的粮食生产,力争全年播种面积达到21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以上。
(一)稳定和完善对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政策。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大户和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及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由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同时对种植省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大户等,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省里将2006年省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由市、县负责落实到农户,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加大对种粮油农民的补贴力度,制定出台具体的补贴政策。
(二)继续实行早稻谷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政策。2006年全省早稻谷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0元。各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稻谷,省内收购部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储备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凡“储备订单”合同内的粮食,按每50公斤给予5元的政府价外补贴(其中金华、衢州两市由省委托收购的储备粮价外补贴标准为7元)。同时,继续实行粮食预购定金政策,经县级粮食和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在签订“储备订单”后预付一定的收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以上补贴和贴息资金,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储备订单”外的粮食,鼓励各类所有制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并与种粮大户签订“收购订单”,其收购定金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条件提供。
(三)进一步完善大中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省财政继续安排一定资金,对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耕作、收割、插秧等机械,实行财政补贴。具体购机补贴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四)继续实施“浙江省水稻育种攻关计划”。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优质、高产、多抗、省工节本栽培的单季稻新品种(新组合)的选育。对推广面积大的品种按一定标准奖励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
(五)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水稻强化栽培等省工节本增产技术,开展水稻优质高产高效示范方竞赛活动,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水平。
(六)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步伐,确保全年完成100万亩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大力实施“沃土工程”,根据标准农田地力建设规划,重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和土壤培肥改良综合示范区等建设,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七)对粮食生产先进单位予以奖励。继续开展水稻优质高产高效示范,评选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和优秀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农机(农技)服务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活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二、切实加强粮食市场调控
(一)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大力培育有一定仓储能力的规模型粮食流通企业,支持发展粮食物流业。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扶持重点粮食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和粮食物流中心建设。进一步稳定粮食省际产销协作,鼓励省内大中型用粮企业与产粮大省粮食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鼓励省内企业和种粮大户到产粮大省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
(二)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好农民余粮,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收购资金贷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强化粮食质量监管,督促粮食销售企业建立出库销售粮食检验制度,严禁陈化粮进入口粮市场,确保口粮质量。
(四)加强地方储备粮食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规定,认真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并根据调控需要逐步优化储备粮食品种结构。切实加强对储备粮食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规模到位、仓储到位、经费到位、品质达标。加大市县储备粮食进中心库集中管理工作力度,加快建立完善全省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健全地方储备粮食轮换制度,严格执行储备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
(五)努力提高粮食应急能力。各级要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对市场粮食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领导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确保粮食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产销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调控能力,切实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健全粮食工作市、县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粮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责。加强对粮食产销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在认真执行粮食产销政策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二○○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