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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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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7 02:09:03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08
核心提示:现将《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为保证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特提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1〕16号
发布日期 2001-05-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为保证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做到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达到整治工作的目的。

  二、认真搞好宣传和发动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先进经验与作法,同时对发生的典型重大、特大事故要公开曝光。

  三、各市政府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同时,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质量。

  四、要把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认真搞好整改,最大限度地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及时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部署下步工作任务,通报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六、各市政府和省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于2001年9月20日前,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结材料报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决定从4月28日开始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易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行业、场所和部位为重点,以确保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彻底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重大、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我省当前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为全省经济建设跨越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整治重点与实现目标

  这次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主要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煤矿安全、化学危险品的储运及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整治。

  ——民用爆破器材主要是对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的单位和环节进行整治;烟花爆竹主要是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和业户进行整治。重新核发生产、储运、销售、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业户的许可证,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其许可证,并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治,进一步落实涉爆单位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和爆炸物品的厂点、作坊,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达不到安全距离的生产、储运、销售的企业和经营业户;调整产业结构,拆除废弃或闲置不用的爆炸物品仓库,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工艺设备落后,容易发生事故的民爆器材的生产企业。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主要干道易发生事故的地段,特别是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和县级以下公路运输安全的整治;严肃查处非法改装车辆和假牌、假证、无牌无证问题,客、货运超员、超载和农用车载客行为;从严查处严重违章行为;排查交通事故“黑点”;狠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通过整治,杜绝非法改装车辆行为,消除货运、客运严重超载、超员现象,坚决杜绝为走私、盗抢和非法拼改装机动车办理牌证,将交通事故升幅控制在20%以内,基本杜绝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是渤海湾水域和内陆通航水域,整治的重点对象是渤海湾水域从事旅客和危险品运输的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船及其经营者;内陆通航水域从事旅游运输的旅游船及其经营者;从事水上运输的乡镇和个体的船舶及其经营者,凡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或停业整顿。通过整治,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力度,提高水上运输的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查处超期营运的船舶,坚决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隐患,遏制水上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阜新市、本溪市、丹东市、葫芦岛市南票区和辽阳市灯塔地区。整治的重点单位是抚顺矿务局、阜新矿务局、北票矿务局、南票矿务局三家子煤矿、沈阳矿务局红菱矿。对国有重点煤矿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围绕瓦斯治理,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的各项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通风和防火、防煤尘、防瓦斯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地方煤矿要重点加强对各类小煤矿的整治,对非法生产的小煤矿,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予以关闭;对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依法严惩。通过整治,最大限度地遏制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道路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专项整治要以氢化钠、放射性源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与运输为重点,全面清理、规范从事化学危险品储运的审批工作。对从事化学危险品储运的企业和经营业户进行重新登记,严格审查资金、场地、人员、设备和管理等情况,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和经营业户,不予登记,停止营业;对化学危险品储运的企业重新进行资质认定,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没收资质证;对从事化学危险品储运的车辆、设施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的营运车辆,要立即停运或予以更新;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储设施、设备一律停止使用。通过整治,认真落实装卸和储运等环节的责任和监督措施。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船舶运输各类化学危险品,从严控制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的发放,严禁不按指定路线、地点运输和停放。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场所是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封闭市场等经营性场所;礼堂、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活动场所;歌舞厅、夜总会、影剧院、桑那浴等公共娱乐场所;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及大型建筑工地宿舍等集中住宿场所;铁路候车室、机场候机厅、码头客运站及直接为铁路、民航、海港营运服务的场所;大中型地上、地下、多层公共建筑、高层公共民用建筑等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等。通过整治,使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安全,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三、时间安排与整治步骤

  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自4月28日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与准备工作阶段(4月28日至5月22日)

  1、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召开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和交通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全国和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全省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各专项方案》)。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制定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方案。省经贸委对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的6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进行综合汇总,制定《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报省政府。

  4、进行全面普查工作。省、各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总体方案》和《各专项方案》的要求,普遍进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整治对象、整治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3日至6月20日)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组成由主要领导参加和熟悉业务技术、懂安全管理的自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专项方案》及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自查工作方案,并进行全面、系统地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逐项进行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搞好整改。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至8月20日)

  省、市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各市政府,按照《总体方案》和《各专项方案》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省各项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在每个地区安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问题,需报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需要吊销各种执照或证照的,在下达通知书的同时,抄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到违法必究。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省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省直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检查验收小组,按照检查验收标准(由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分工制定),对全省各市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达不到整治验收条件的,必须进行补课,直至达到整治标准要求为止。

  (五)总结阶段(9月11日至20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针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个进行梳理,分类排队,抓紧落实整改措施。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运输各类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对非法生产的小煤矿,假牌、假证、无证和无牌的车辆,水上非法营运行为和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等,要坚决依法取缔或关闭;对存在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市场监督和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领导与分工

  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对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监督,各市政府对省政府负责,也要成立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工如下:

  ——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行业的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国防科工办、乡镇企业局、供销社和工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交通厅、建设厅和农机总站等部门组织实施。

  ——水上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旅游局和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的专项整治,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等部门组织实施。

  ——道路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专项整治,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等部门组织实施。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行业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专项方案》由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与省公安厅、交通厅、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出。

  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新良 副省长

  副组长:杨宝善 省长助理

  齐文彬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成义 省政府副秘书长

  胡才修 省经贸委副主任

  成 员:苑振铎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庄 敏 省公安厅副厅长

  鲁鸿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葛 方 省交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 胡才修 省经贸委副主任(兼)

  办公室副主任:丁世彤 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处处长

  安瑞霓 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处副处长

  办公室成员: 王永利 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处调研员

  郭树林 省消防局防火部部长

  张国成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田玉明 省交警总队事故对策法规处处长

  陈 涛 省交通厅人事劳动安全处处长

  高振双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局长

  王维东 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副局长

  李代林 辽宁煤监局事故调查处处长

 地区: 辽宁 
 标签: 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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