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卫生部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出了《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卫监督发〔2010〕72号,以下简称“方案”)。为落实方案要求,现就国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开展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导致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开展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质监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紧密围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力促进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方案中的各项任务。
二、巩固工作成效,落实生产加工环节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
各地质监部门要围绕整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完善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为核心,以惩治违法犯罪为手段,在前一阶段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整顿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行为。
1. 根据《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7号)规定,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申请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必须经过卫生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否则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质监部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批准生产许可。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尚无标准的,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执行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标准。各地质监部门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
2.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各地质监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本辖区内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进行检查、规范和指导,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以下简称119号公告)对食品企业的生产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要求同样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各地质监部门要书面通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119号公告的要求进行自查。企业应重点自查生产资质、原辅料进货检验、索证索票等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制度运行记录、产品标签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119号公告规定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各地质监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组织对生产环节产品的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二)继续加大对食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监管力度。
各地质监部门应组织执法人员采取明察暗访、抽样等形式,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覆盖检查。一是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场所和库房是否有使用或存放可能违法添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二是组织排查企业是否有违法添加全国整顿办发布的违法添加剂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行为。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定期对本辖区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根据监测发现的问题扩大检查范围,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质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顾全大局,与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严格履行质监部门职责,为形成监管合力和长效机制尽职尽责。
(一)要做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责任到人,确保监管到位。
(二)要针对发现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形成对企业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有效追溯的监督检查措施。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风险监测。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认真完成乳制品含乳食品三聚氰胺专项监测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阪崎肠杆菌专项监测。同时,对风险高的食品和危害大项目,组织在本辖区开展风险监测,并定期组织对监测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查找问题,确定监管重点,研究部署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四)要认真梳理本地区、本监管环节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加大整顿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原因,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