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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08]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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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05 14:34:08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6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区食品安全和维护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165号
发布日期 2008-10-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全区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全区食品安全和维护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和食品生产经营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区域;以曾经出现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五小”(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馆、小市场、小摊点)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以群众日常消费量较大的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枸杞及其制品、清真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查找食品安全隐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工业及餐饮业健康发展为重点内容,全面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

  农产品生产环节: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控制、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奶站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原奶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掺杂使假,水产养殖过程使用喹乙醇、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乙烯雌酚等禁用药物,畜禽养殖过程使用蛋白精(三聚氰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食用菌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蔬菜种植过程使用禁用农药等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是否按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原辅料进货验收,食品添加剂备案、使用,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化工原料、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原料等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尤其要严厉查处乳制品添加三聚氰胺、小麦粉添加吊白块、溴酸钾,食用油及豆腐、油条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肉制品原料来源不明、滥用添加剂,酱油、食醋掺水和过量使用防腐剂,枸杞使用硫磺等化学物质熏蒸等违法行为。

  食品流通环节:对食品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索证索票,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检查受污染乳制品是否按要求全部登记封存和退市,防止问题乳制品回流市场。

  食品消费环节:对大中型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小餐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原料进货索证,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持证经营,农村家宴申报备案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餐饮企业采购食品及原材料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餐具消毒的设施和方法、后厨卫生等方面,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实施步骤

  大检查时间从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为期两个月。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10日至11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开展大检查行动。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督促企业自查问题,加强内部管理。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各种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是否按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账;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是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彻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检查,一个品种一个品种的整治,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解决,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标准和食品企业规范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人,督促企业按照标准立即整改。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严格监控,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注销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认真检查薄弱环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监管的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的食品小摊点、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农村家庭宴席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充分发动群众,鼓励举报,一旦发现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对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决不放过。通过打击一批违法经营者,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规范一批经营企业,使食品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督查督导阶段。2008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自治区政府成立五个督查组,分别由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五个部门的分管领导带队,成员由以上部门的相关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组成,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重点对各级政府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等环节进行全面督查。

  第一组:负责督查银川市,组长曹国跃(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第二组:负责督查石嘴山市,组长李春虹(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第三组:负责督查吴忠市,组长黄全福(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

  第四组:负责督查固原市,组长李卫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第五组:负责督查中卫市,组长武晓平(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三)整改总结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自查阶段解决不彻底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逐一落实,并对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检查工作由各市、县(区)统一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导检查。大检查实行问责制,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各项管理、各项整改的责任,强化“谁领导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做到责任到部门、到企业、到个人。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照《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配合,协同作战。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在大检查中协同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防止推诿扯皮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共同做好清查工作。

  (三)加强自律,倡导诚信。要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意识。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全面负责。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的食品企业和典型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褒奖诚信,惩戒失信。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检查期间面向社会公布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与群众联系的渠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重质量、守信誉的企业典型,正确引导消费,增强消费信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对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效果以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决不允许迟报、瞒报。在大检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大检查工作结束后,五市政府要将工作总结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地区: 宁夏 
 标签: 检查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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