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文件: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的通知(闽质监监〔2008〕570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中心检验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质检食监函〔2008〕2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乳制品发证检验增加三聚氰胺检验项目。
二、将三聚氰胺列为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三聚氰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10月底前,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添置仪器、培训人员、具备三聚氰胺检验能力,或与具备三聚氰胺法定能力的检验机构建立稳定的委托检验关系,由委托检验机构开展三聚氰胺出厂检测。
三、判定标准依据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5号)规定。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