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的通知(闽质监监〔2008〕570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的通知(闽质监监〔2008〕57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21 10:31:12  来源:福建流通食品安全网  浏览次数:2087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质检食监函〔2008〕2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监〔2008〕570号
发布日期 2008-10-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原始文件: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的通知(闽质监监〔2008〕570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中心检验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质检食监函〔2008〕2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乳制品发证检验增加三聚氰胺检验项目。

  二、将三聚氰胺列为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三聚氰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10月底前,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添置仪器、培训人员、具备三聚氰胺检验能力,或与具备三聚氰胺法定能力的检验机构建立稳定的委托检验关系,由委托检验机构开展三聚氰胺出厂检测。

  三、判定标准依据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5号)规定。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生产许可证 乳制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2975)
法规解读 (295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