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保障粮食安全,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36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承储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区县(自治县)选择2―3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对其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市级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重庆粮食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粮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实物检查组、账务检查组、质量检查组、案件核查组等专项工作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粮食清仓查库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我市参加企业自查、区县(自治县)普查及市级复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四是组建复查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五是协助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抽查。六是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和结果。七是汇集我市至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底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按行政区域分解并下达到区县(自治县)。八是受理、核查信访举报案件,并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九是协助其他省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建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各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订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和督导行政区域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四是汇总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报告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是协助国务院和市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协助国务院和市工作组对重大案件开展核查。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属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成都分公司负责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我市行政区域内2009年3月底分区县(自治县)、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粮食局负责向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底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全市各级农发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底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区县(自治县)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底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采取区县(自治县)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全面普查和重点复查,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基础环节,对提高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和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普查、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普查和复查是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同时,要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进行复核,对普查和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市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各区县(自治县)抽调参加普查、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区县(自治县)的普查、复查工作。
国务院工作组抽查,在市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文转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上旬前,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订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订本行政区域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中旬前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市和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完成全市参加复查、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以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底前,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分别完成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各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监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的库点,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2台)。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区县(自治县)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难以按时完成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20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与2009年3月底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3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2009年4月底前,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2009年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检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2009年5月10日开始,接受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市粮食库存情况的抽查,按规定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撰写检查工作报告。各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认真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2009年5月15日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汇总报表。5月30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市清仓查库结果汇总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提交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报表。6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有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在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市、区县(自治县)各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市、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全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市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费。市、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全市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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