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和厉行节约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由市农林渔业局业务处提出年度支出计划,办公室综合编入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安排。
第四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应当用于以下方面:
(一)主要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办公经费,包括宣传、通告、公示、培训、调研、法规制订等;
(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规模确认经费,包括考察认定费、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工作人员差旅费、野外作业补助费、伙食费、聘请专家补贴费等;
(三)市外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销售数量的确认经费,包括聘请人员工资、办公费、专家核实费、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及设备购置费等;
(四)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会议、专家评审经费,包括食宿、会议场租、资料印刷、专家补贴等;
(五)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经费。
第五条 聘请专家的补贴、临工的工资,工作人员差旅费、野外作业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补贴最高限额500元,专家项目考察、验收等每人每天补贴最高限额300元;临时工作人员工资按月最高限额2000元,按天最高限额100元。进行项目考察、检查、验收,基地认定工作,伙食费按市二类会议标准报销。
委托其他单位确认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产品回深圳市场销售数量的经费,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六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开支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接受市审计局、财政局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10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