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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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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26 17:01:01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833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0]114号
发布日期 2010-06-02 生效日期 2010-06-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现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证书编号规则。将现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由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XK13-217-×××××。其中,XK代表生产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217)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生产企业编号。食用香料香精的生产许可证也按此规则编号。

  二、保持证书式样不变。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式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发证月报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撤销、撤回、注销和吊销的情况,分别按照附件1和附件2格式要求,通过CQS系统向我司报告电子表格(EXCEL)。

  企业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添加剂和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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