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192号)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1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20 08:23:08  来源:平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52
核心提示: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消费环节,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餐〔2010〕192号
发布日期 2010-09-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消费环节,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地沟油”回流餐桌的危害性。

  受利益驱使,少数不法分子违法制售“地沟油”可能售给餐饮服务单位,给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会造成严重危害。由于“地沟油”销售渠道隐蔽,鉴别难度大,一直难以根治。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健全监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地沟油”流入餐饮消费环节。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加强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一是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把食用油脂列为单独检查项目,加强对食用油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于记录模糊、项目缺漏,购进与消耗存在明显差异的,要加大抽检和查处力度。二是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防止“地沟油”流入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机制,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整治与规范的有机结合。要严厉惩处各类购进、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三是要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购货渠道,鼓励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优质品牌的食用油脂,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三、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地沟油”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认真研究“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单位的原因、渠道及主要使用环节,找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要以小餐馆、火锅店、快餐店、大排档、旅游景区餐饮店、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为重点,加大对低端餐馆、食用油消耗量大、重味道菜品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散装食用油脂的监督检查。对购进、使用“地沟油”以及食用油脂来源不明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不落实的,检查中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追查源头,一查到底,彻底消除“地沟油”流入餐饮消费环节的隐患。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自觉抵制“地沟油”的浓厚氛围。

  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注重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依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着力营造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一是要通过宣传,加深消费者对“地沟油”危害的认知,掌握基本的鉴别方法,不断提高餐饮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接到群众举报,要立即核实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形成全社会监督“地沟油”的良性机制。三是要曝光典型案例,对各类购进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形成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不法分子。

  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李玉陵

  联系电话:0531-88592619

  传真:0531-88592615

  手机:13854105899

  电子邮箱:liyuling@sdfda.gov.cn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餐饮相关的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68)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