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84号)

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8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14 08:43:21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241
核心提示: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以及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卫〔2009〕84号
发布日期 2009-07-31 生效日期 2009-07-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5-0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7月31日以粤卫〔2009〕84号发布 自2009年7月3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以及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

  我厅确定由广东省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受理窗口设在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受理电话020-84469270,技术咨询电话:020-84182137。省卫生监督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对备齐以下材料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厅: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三)企业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四)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包括1.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2.企业标准比较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及国外标准比较情况;3.产品检验指标、检验方法以及验证报告;4.参考的国内外相关标准或有关资料,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须附所采用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5.3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专家对该标准的审查意见。

  (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资料;

  (六)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三份及电子版;

  (七)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委托书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公布

  省卫生厅在7个工作日内,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加盖备案章;并将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等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发回省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监督所发放给备案企业。省卫生厅自发给企业标准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卫生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省卫生监督所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省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和重新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三年,企业标准在2009年6月1日前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无须重复备案。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通知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当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省卫生厅将依法注销其备案。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修订后重新备案。

  延续备案或注销备案的情况,由省卫生厅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发送省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日常管理。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如下工作:负责提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原则,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工作培训和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咨询与查询;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归档整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