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关于可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HIV感染者发放健康证明的请示》(鲁卫法监字〔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比较明确,一般不通过消化道传播,日常的生活接触也不会感染艾滋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应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一般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复。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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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政法发〔2006〕7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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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6-02-27 | 生效日期 | 2006-02-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4-01-29 | |
备注 | 废止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五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卫办发〔2024〕3号) |
你厅《关于可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HIV感染者发放健康证明的请示》(鲁卫法监字〔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比较明确,一般不通过消化道传播,日常的生活接触也不会感染艾滋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应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一般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复。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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