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严防食用霉变小麦引发食物中毒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4号)

关于严防食用霉变小麦引发食物中毒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02 03:58:29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1184
核心提示:今年入夏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多雨,部分地区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这种天气易使小麦发霉变质(如常见的赤霉病麦),食用霉变小麦制成的食品易引起食物中毒。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卫生部制定严防食用霉变小麦引发食物中毒的公告。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4号
发布日期 2010-08-27 生效日期 2010-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ov.cn/fwxx/jk/2010-09/02/content_1694367.htm

  今年入夏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多雨,部分地区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这种天气易使小麦发霉变质(如常见的赤霉病麦),食用霉变小麦制成的食品易引起食物中毒。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现公告如下:

  一、注意鉴别霉变小麦

  霉变小麦麦粒的形态、颜色、味道和重量等与正常麦粒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麦粒小,皱缩、干瘪,呈灰白或青白色,但麦胚呈紫红色,质地疏松易粉碎;

  (二)麦粒虽饱满,但表面或麦胚部有明显粉红或紫红色斑;

  (三)千粒重(即1千粒麦粒的重量)低于正常麦粒;

  (四)有霉味。

  农户或粮食经营、加工企业若发现有以上特征的小麦应当妥善处理,情况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确保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做好小麦防霉工作

  农户或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做好小麦储存过程的防霉工作。小麦过水、受潮后要及时晾干晒透,防止存储过程中霉菌污染。

  三、严防食用霉变小麦引发的食物中毒

  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粮食加工过程的管理,不用霉变小麦加工制售食品。

  消费者勿食用霉变小麦制成的食品。若误食后出现胃部不适、呕吐、腹泻、头痛、头晕或全身乏力、颜面潮红、步伐不稳等症状时,请及时到医院就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食物中毒的防治工作,发现符合以上特征的病例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消费者 食物中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