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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农办医[20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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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31 15:08:28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673
核心提示:近期,我国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提高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发生动物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造成的生物安全事故,农业部办公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0]75号
发布日期 2010-08-27 生效日期 2010-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提高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发生动物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造成的生物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深入,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复杂、任务艰巨,不仅涉及兽医工作机构实验室,还涉及教学科研单位、生物制品企业实验室;不仅涉及一般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还涉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低、实验活动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生物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各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监管,严防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二、全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全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生物安全责任书,落实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绝不姑息任何违规行为。要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指导和督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人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

  要严格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和时限,切实做好实验活动以及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审批工作。要强化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滚动检查制度,对生物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对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等定期检查。对未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或已经批准,未按《条例》要求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违规采集、运输、提供、保藏、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一级、二级实验室进行备案,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室运行情况以及其批准的实验活动结果、工作情况进行备案。

  五、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和各类兽医实验室要建立健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菌(毒)种保藏机构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情况,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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