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23 14:06:11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  浏览次数:5056
核心提示: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
发布日期 2003-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辽宁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

  你厅局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三、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该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二○○三年七月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