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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0〕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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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20 13:38:21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884
核心提示:考核验收结束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验收结果。尚未完成考核评估的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向国家申报达标验收,确保全国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的整体进程。
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疾控函〔2010〕649号
发布日期 2010-08-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要求,在各省(区、市)开展以县级自查、省级抽查为主的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基础上,我部决定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成国家考评验收组,对8个未实现和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份进行省级达标和县级达标考核验收,并根据其他省(区、市)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完成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县级达标的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束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验收结果。尚未完成考核评估的省份要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向国家申报达标验收,确保全国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的整体进程。

  经商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国家考核验收组定于2010年9月中上旬对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8个省(区、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日程、人员安排见附件。请上述省份认真做好前期准备,积极配合考核验收组做好现场工作,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附件: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验收工作安排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碘缺乏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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