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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输欧婴幼儿奶嘴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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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6 09:24:06  来源:全球法律法规  浏览次数:1758
核心提示:2006年4月18日,英国贸易与工业部消费者与竞争政策局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某品牌婴儿奶嘴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英国和爱尔兰已在全国范围禁止销售遭投诉品牌奶嘴,并要求我方立即采取召回行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维护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和贸易的正常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加强对输欧婴幼儿奶嘴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函[2006]486号
发布日期 2006-06-30 生效日期 2006-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6年4月18日,英国贸易与工业部消费者与竞争政策局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某品牌婴儿奶嘴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因发生两例消费者投诉奶嘴脱落的现象,该局认为婴儿使用该奶嘴时有窒息的危险。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英国和爱尔兰已在全国范围禁止销售遭投诉品牌奶嘴,并要求我方立即采取召回行动。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EN1400儿童用品标准中有关婴幼儿奶嘴的规定等法规在欧盟范围内对原产于中国的奶嘴发出了消费者警告。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维护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和贸易的正常发展,现就加强对出口婴幼儿奶嘴的监督抽查等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局应积极向有关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宣传欧盟的标准要求,对输往欧盟的婴幼儿奶嘴要按欧盟的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对企业的生产和检验提供技术支持。

  二、各局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国外的预警信息,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各局要加强对输欧婴幼儿奶嘴抽查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一)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当地出口婴幼儿奶嘴生产企业进行普查,包括企业情况、出口数量和金额、质量情况以及出口国别或地区,并对普查的情况进行分析。

  (二)布置对出口婴幼儿奶嘴进行抽查。

  各局要抽取不同规模和企业质量管理存在差异企业的出口婴幼儿奶嘴。制定具体的抽查方案。

  1.检验依据:

  输入国技术法规的要求;

  输入国没有技术法规要求的,按照我国相关标准。

  2.抽测项目:

  使用性能和安全、卫生项目。

  请各局于2006年8月30日前将普查的情况、抽测的情况以及落实本通知有关情况报总局检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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