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加强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242号)

关于加强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2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6 09:26:02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28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维护我国出口商品信誉和贸易正常的发展,质检总局制定关于加强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验函(2006〕242号
发布日期 2006-04-21 生效日期 2006-04-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我国出口的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遭退货现象呈逐年上升之势,因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欧盟通报数量也逐年增多。2005年,涉及欧盟预警通报的我国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达51批,与2004年相比大幅增加。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维护我国出口商品信誉和贸易正常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对我国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立即对辖区内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本地区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认真查核分析被通报产品的产品类别、出口公司、生产企业、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原因,指导有关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并按照输入国的技术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同时,应建议企业与外商签订外贸合约时,订明产品相关安全卫生项目检验要求和标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规避风险。

  二、各局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国外的预警信息和我出口产品检验情况,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局可根据当地情况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宣贯通报会,及时为企业提供国外最新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质量信息,通报国外反映的案件。引导企业树立危机意识、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全面提高我国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对出口的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加强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工作,严格按照输入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输入国没有要求的,按照我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

  四、加强对目录内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管理的力度,以安全、卫生项目作为检验监管重点内容。

  (一)各局要结合产品特点和风险情况,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工作模式。从源头上加强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包括加工使用的原料、新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安全项目不合格的环节。同时,要把系统实验室日常检测情况与日常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更好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二)各局要进一步推进对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对在国外造成重大影响或遭退运、销毁产品的企业,要加严检验和监督管理。情况严重的,应停止其出口,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方可恢复出口。

  五、加大对目录外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监督抽查和监管的力度,特别是被国外预警通报的产品。

  (一)各局尽快地收集目录外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积极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要明确负责检测工作的所属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实验室并告知企业,及时出具相关检测单证。

  (二)各局要在充分普查所辖地区生产企业和贸易公司的加工和出口情况基础上,结合国外反映情况,认真分析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在质量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联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制订可行有效的监管措施,开展对目录外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三)争取与当地政府签订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合作备忘录式的文件,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和工作协调组,遇到问题,及时沟通,确保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与安全卫生方面的质量符合国外和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促进贸易的正常发展及地方经济发展。

  各局要按上述要求,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将工作进展的情况上报总局,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

  附件:1.   2005年有关出口与食品接触的容器与餐厨具核查通报情况统计表.doc
2.   2006年有关出口与食品接触的容器与餐厨具核查通报情况统计表.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8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