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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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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13 09:22:27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537
核心提示:《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20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
发布日期 2008-06-23 生效日期 2008-06-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0-09-01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暂无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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