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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的通知(青食安委〔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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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06 16:16:31  来源: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38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办工作,及时查处涉及我市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发布单位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安委〔2005〕3号
发布日期 2005-01-20 生效日期 2005-0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成员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已经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办工作,及时查处涉及我市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

  (六)其他来源。

  二、信息处理

  (一)登记:对上述来源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统一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转递:对应当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发送《食品安全事故通报》(见附件2)。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农委;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送交市卫生局;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送交相关部门;

  涉及相关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相关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见附件3)。

  三、事故查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食品安全事故督办工作,收到《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及时报送查处信息及查处结果。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结果。查处信息根据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特殊情况下实行日报,必要时随查随报。

  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组织调查组直接查处,调查组可根据事故性质及部门职责联合组成,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

  四、结果的报告与通报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报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后函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各区(市)查处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相应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果需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五、督察督办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督察督办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办情况,要及时进行督察督办。对未按规定程序查办或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查办信息、报告查处结果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会同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有关要求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受理和查办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记录,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责的事故,各有关单位接报后要及时转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处理。

 地区: 青岛市 
 标签: 查处 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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