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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豫卫监〔20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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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05 10:50:13  来源:汇法网  浏览次数:3093
核心提示:全省范围内所有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包括学校自备供水,下同)的卫生管理情况,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
发布单位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豫卫监〔2010〕49号
发布日期 2010-06-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的通知   豫卫监〔2010〕49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1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监督监测结果按时上报我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监督检查内容、依据

  内容:全省范围内所有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包括学校自备供水,下同)的卫生管理情况,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二、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范围

  1、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各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政水厂(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2、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村镇集中式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监测出厂水。

  (二)监测点布设

  每个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出厂水设1个监测点,地级市市政管网末梢水每市随机抽检10个监测点,县(市、区)所在地市政管网末梢水抽检3个监测点,二次供水单位每单位设1个监测点。

  监测点数量可依照具体情况酌情增加。所设监测点应能基本反映出本地饮用水水质情况,能覆盖当地饮用不同类型水源的人群。

  (三)监测方法

  1、监测频次

  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村镇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当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测频次及相关指标项目。

  2、水样采集和保存

  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进行。

  3、监测项目

  (1)城市市政水厂:出厂水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表1、表2所列指标,其中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和消毒副产物指标视使用消毒剂的具体情况而定;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测定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等7项指标。

  (2)村镇集中式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监测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pH、总硬度、铁、锰、砷、氟化物、硝酸盐、氯化物、硫酸盐、耗氧量、氨氮、游离余氯等17项指标。

  (3)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4)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适用于当地水质的水质指标。

  4、检测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进行。

  三、组织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组织、协调、督导本辖区监督监测工作实施,保证各项计划、任务和整治措施得到落实。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水质监测点布设和现场采样工作、取证及违法案件的查处、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要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记录,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审核。

  (三)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负责水样采集容器的准备和水质检测工作,并按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四、时间安排

  2010年6月,各地进行本次监督检查的培训及准备工作;6月-10月按照计划的内容和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11月20日前各省辖市卫生局将本次监督检查报表和工作总结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含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2009年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为开展水质卫生监测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监督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和监测结果应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卫生状况,查清供水设施底数,指导供水单位规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要以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等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各地在监督检查中注重调查研究,认真总结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完善机制措施、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张宏朝

  联系电话:0371-65897951,65897910

  电子邮箱:hnwsjdzf@163.com

  附表:1. 2010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2. 2010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3. 2010年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4. 2010年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5. 2010年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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