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方便外贸进出口,国家商检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做了进一步补充,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原《规定》仍然有效,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完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现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出口化妆品取样问题:
1.对进出口化妆品中单一品种数量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按照《规定》进行取样检验;
2.对单一品种数量不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铭牌系列(或生产厂)将产品分成四大类(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见附表1)分别进行取样和检验,每类化妆品至少抽检一个品种,并按照以下抽样原则优先抽检:
(1)第一次进口的品种;
(2)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
(3)进口数量较大的品种;
(4)过去虽然进口但未曾抽检过的品种。
开箱数量和取样数量、留样数量按《规定》执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应由商检人员取样,取样过程中需完成外包装、数量、品种规格、标签等内容的检验工作,要做到货证相符;外观检验原则上在现场完成。取样过程须填写详细的取样报告单。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如发现不合格品,除按《规定》组织重验外,还须相应扩大抽检该品种所在类别的品种数。
二、关于建立进口化妆品检验数量核销制度问题
1.对进口化妆品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检验并出具具体检测结果,“未检出”项目应填实际检出限,并注明所用的前处理方法;
进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口岸”商检局(这里指最初检验全批到货的商检局)应在《检验情况通知单》后附有“货物核销清单”(正本)(见附表2),以备核销用。
2.对于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原则上“口岸”局只负责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加贴CCIB标志及核销工作;“内地”局应在认真查验进入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的基础上,根据“口岸”局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后所附的“货物核销清单”核销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并核发CCIB标志,但核销的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不得大于清单所列数量。“内地”局对“口岸”局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不得重复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
附表1 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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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名称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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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肤用化妆品 │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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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用化妆品 │指头发专用化妆品。如各种洗发香波、局油、摩丝喷雾发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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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化妆品 │主要指面部美容用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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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的药物化妆品,包括染发、脱毛脱发、健美、除臭、祛斑、│
│ │防晒等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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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进口化妆品核销清单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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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 进口数量 │ 核销数量 │ 余额 │核销数量│余额│核销数量│余额│核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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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牌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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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CD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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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CD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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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资生堂系列│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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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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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名及检 │/李红/公章 │浙江局/王红/ │ │ │ │
│验员签字 │ │ │ │ │ │
│并加盖公 │/1997.1. 5 │公章/1997. 3. 5 │ │ │ │
│章和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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