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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补充规定(质检食监函[2008]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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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12 11:18:17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349
核心提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了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55条内容,并规定了否决项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鉴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核查条款中卫生部有新的风险评估结论或有新的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8]265号
发布日期 2008-11-07 生效日期 2008-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了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55条内容,并规定了否决项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鉴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核查条款中卫生部有新的风险评估结论或有新的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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