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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复函的函(质检食监函[2009]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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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10 15:57:00  来源: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4063
核心提示:面包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六条的规定,面包改良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无证生产查处。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9】220号
发布日期 2009-09-11 生效日期 2009-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转发你局,并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复函的意见,面包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六条的规定,面包改良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无证生产查处。

    三、按照卫生部相关通知精神和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申请面包改良剂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面包改良剂名称、组分、各组分含量以及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等材料。面包改良剂原料中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均应为卫生部门允许使用的。单一品种添加剂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还应一并提交卫生部门准予使用的证明材料。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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