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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甘卫法监函〔201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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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03 01:58:24  来源:甘肃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2309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甘卫法监函〔2010〕19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并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和监测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切实保障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条件和经费安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文件要求,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并完成辖区内饮用水水质摸底检测工作,确定当地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并为辖区内各县(区)开展非常规指标中重点控制指标的监测工作提供支持;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承担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工作。各地要积极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摸底调查、科学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全力实施检测和监测各项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检测能力,最终实现全省生活饮用水2012年7月1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的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提高监测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资源,进一步完善辖区内饮用水卫生检测监测工作机制,提高饮用水卫生检测和监测能力。要积极争取并加强水质卫生检测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装备等条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检测能力。各地要认真梳理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加快对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饮用水卫生实验室检测和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健全工作保障措施,采取有力手段,全面加强城乡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工作。

  四、加大饮用水末梢水监测力度

  各地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力度,扩大监测网点,对末梢水卫生监测,按照卫生部文件要求,应达到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每月监测1次。2010年,对于市政集中式供水末梢水,兰州市至少应设置40个监测点,其他市(州)应在市政府所在地至少设置20个监测点,各县(市、区)应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至少设置10个监测点;对于自建式供水末梢水,每个水厂的末梢水至少要设1个监测点;对于乡镇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至少要设2个监测点。

  五、各市、州卫生局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内饮用水卫生检测及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内容必须包括水质检测监测的基本情况、2010年辖区内所设饮用水监测点数量和名称、所开展检测项目明细、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纸质和电子版报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人:王孟华,联系电话:0931-4818529

  传真:0931-4818195,电子邮箱:gswstfj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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