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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办监督〔201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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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03 01:54:36  来源:上海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165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卫办监督〔2010〕002号
发布日期 2010-04-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确保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落实《通知》工作要求。同时,要切实将世博期间生活饮用水卫生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加大检测力度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生活饮用水快速检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加强对卫生监督员快速检测能力的培训,满足生活饮用水现场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我局下发的《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配置相关检测设备,加强检测人员的培训,确保落实《通知》的相关工作要求。

  三、加强沟通和信息上报工作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监测结果的汇总和分析,全面掌握辖区内生活饮用水现状。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处置并按《关于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42号)要求做好有关报告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孙瑾,电话:22121610,传真:22121611

  E-mail:jdc@sm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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