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令第50号)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令第5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28 07:54:20  来源:辽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浏览次数:6758
核心提示: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令第50号
发布日期 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包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