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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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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24 08:30:31  来源: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272
核心提示:转发《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10-09 生效日期 2009-10-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局,各有关机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市场准入相关工作。


    附:《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884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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