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局,各有关机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市场准入相关工作。
附:《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884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
发布日期 | 2009-10-09 | 生效日期 | 2009-10-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各市局,各有关机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市场准入相关工作。
附:《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884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